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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这个《补充规定》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补充规定》?
答: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补充规定》的制定是对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犯罪构成的细化,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以增强打击此类犯罪的针对性。
问:这个《补充规定》规定了哪几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答:《补充规定》规定了5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问:这个《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此外,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情形。
●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考虑到该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等方面规定追诉标准。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是将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规定为买卖证券的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二是增加了有关获利及避免损失的数额标准的规定,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三是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追诉。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则主要从一定时期内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来确定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规定的持股和成交量比例是根据证券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而确定的。
●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规定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当追诉的情形。
据新华社
关键词: 犯罪 期货 证券 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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