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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新规定影响点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9
1.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a)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b)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2.保监会对不足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包括(a)限制股东分红/高管薪酬、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保费增长、限制资金运用渠道;(b)责令增加资本金或拍卖资产;?调整高管人员;(d)接管不足类公司。
3.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4.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不论实际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如何)的保险公司进行整改或者采取以上的监管措施。
影响
鉴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高于180%),保监会发布的这一新规定应不会对上市保险公司造成直接影响。此外,从长期来看,我们还认为新规定应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的定价/投资自律,特别是财险方面(人保财险/平安应是主要受益者)。
1.偿付能力新规定比原规定更加严格。此前,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的保险公司才会被接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才被责令拍卖资产。此外,新规定也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或面临偿付能力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更严格的监督。
2.更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应有助于防止财险企业的大幅降价和过度增长,因为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基于自留保费计算的。
3.我们还认为,由于资本是按照投资资产的市值来计算的,因此更严格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应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投资自律。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监管当局的执行仍是关键所在,而且新规定的影响也可能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我们注意到,尽管2006和2007年实施了更严格的定价/准备金规定,但中型财险公司(削价竞争者)的增长从2008年才开始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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